中央自然灾害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标准

来源: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10-28 16:23文字大小:[    ]背景色:       

以下资金使用标准为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其中:灾后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的救助项目,要按照标准数额发放他救助项目,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受灾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且救助资金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或自救能力较弱的,应适当倾斜照顾。国家或省另行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冬令春荒困难生活补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根据受灾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人均最高270元。

(二)紧急转移安置。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台风灾害人均最高90元,其他自然灾害人均最高230元。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受灾困难群众。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最高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最高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四)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造成口粮、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根据自救能力分类救助,按照人均最高60元的标准。

(五)灾后农房倒损恢复重建。用于帮助因当年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房(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倒损,但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且靠自救能力无法解决居住的困难群众。一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执行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二是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分散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根据自救能力情况,按照倒塌(含严重损毁)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三是其他困难户,根据自救能力情况,按照倒塌(含严重损毁)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遇难(含非常住人口)的直系家属。每位遇难人员补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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