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过程。
第三条 对直接涉及到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执法过程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主要环节。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现场位置的标志性建筑或参照物;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
(六)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
(七)其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和情况。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存储有关音像资料,或者交由专门人员存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无法及时移交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存储到位。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八条 实施执法活动严格按照《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人、时间、地点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执法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提起复议、诉讼或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等主要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