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3年本)

来源: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2-21 10:30文字大小:[    ]背景色:       
附件1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清单详单(2023年版)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的,组织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审查人员及现场复核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的,组织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审查人员及现场复核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的,组织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审查人员及现场复核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的,组织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审查人员及现场复核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厅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4、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6、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7、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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