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对象包括:县应急局机关各业务股室、二级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股室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由县应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对象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县应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各业务股室和二级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各股室和二级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股室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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