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调整情况及理由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新增 |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取消 |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取消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取消 | |||
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取消 | |||
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取消 | |||
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下放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下放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下放 | |||
12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下放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下放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下放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下放 | |||
15 | 行政处罚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下放 | |||
16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下放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下放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新增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 ||||||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 ||||||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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