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3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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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其他权力清单详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取缔。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取缔决定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取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3.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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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制定,省政府令第279号修正)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重大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二)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1.调查环节责任:对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环节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事故调查资料保存环节: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6.事故调查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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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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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权力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第二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受到自然灾害的申请补助金的申报材料,有关工作人员安排调查核实,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资金及物资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并加强对资金日常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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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4.在备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贻误工作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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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调查阶段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连同区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由区政府作出批复,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将区政府事故批复意见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4.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5.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6.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7.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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