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3年版)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企业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的经营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五、受理机构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六、决定机构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优化后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二)电话咨询
0561-6889662
(三)电话监督投诉
0561-6886263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法人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五、受理机构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六、决定机构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资质证件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与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优化后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二)电话咨询
0561-6889662
(三)电话监督投诉
0561-688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