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对各职能股室的安全生产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约的内部层级监督。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及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制约与保证相结合,查处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情况不定期进行的检查。专案监督检查是指对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的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局某一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监督检查由政策法规股计划、协调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八)文明执法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一)年度检查计划制度。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的要求,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对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程序的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参加省、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结果在局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五)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礼仪规范。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落实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由政策法规股组织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告知相关股室。
(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并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
2.应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备案;
3.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5.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3.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工作记录、统计报表,调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收到的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询问执法人员与检查有关的问题;
(三)向被检查股室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向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撰写书面情况报告,通报到相关股室,被检查股室应当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政策法规股。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出的问题需要纠正的,政策法规股应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令被检查股室纠正。
第十三条 被检查股室拒绝检查或不配合的,政策法规股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致使应急管理法制权威受到损害,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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