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倒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重大工作过失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工作过失是指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制度,或因失职渎职、越位越权而实施的行政审批或行政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集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责任倒查: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变动的重要事项未能及时请示报告局主要领导的。
(二)对未批先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擅自受理其补办行政审批手续的。
(三)给未批先建的生产经营单位补办手续,但在审批资料中未如实反映其违规事实的。
(四)违反行政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行政审批所需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资料不全就开展行政审批的。
(六)对安全设计审查把关不严,出现重大失误的。
(七)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安全隐患意见视而不见的。
(八)现场审查不严格,使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现场审查的。
(九)换证过程中未组织严格的现场审查就换证的。
(十)发现审查对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同意换证的。
(十一)“三同时”、峻工验收中存在明显失误的。
(十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行政审批的。
(十三)复工复产把关不严,使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审核的。
(十四)股室实施行政审批后监管不力,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的。
第四条 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责任倒查:
(一)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二)为违法单位通风报信、求情或妨碍执法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的。
(四)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的。
(五)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申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予立案调查而未立案的。
(六)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擅自作出减免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经集体讨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案卷归档后违规修改或变更案卷材料的。
(九)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实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五条 一经发现符合以上责任倒查情形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局党委成立责任倒查工作组,确定责任倒查的思路、程序、范围,向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发出责任倒查通知书。
(二)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接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组写出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三)工作组通过深入实地调查,核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形成情况说明。
(四)召开工作组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五)召开局党委会议进行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决定。
(六)驻局纪检组落实对过错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被责任倒查的单位和责任人在限期内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报局党委。
第六条 责任认定原则:
(一)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二)故意导致重大工作过错或多次出现重大工作过错的,从重追究。主动纠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追究。
(三)重大工作过错由主要领导发现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由分管领导发现的,对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集体讨论研究的行政审批、处罚等事项发生重大工作过错,按照个人在集体讨论中所起作用追究责任。个人在集体讨论会上提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负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造成轻微不良后果且能及时认识错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局党委做出解释、说明情况。
(二)造成一般不良后果的,由局党委或驻局纪检组约谈、诫勉谈话,帮助其纠正错误。
(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局党委讨论决定后,由驻局纪检组进行立案调查或上报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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