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公布

来源: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12-24 14:51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的视为放弃。

2.在濉溪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的视为放弃。

3.当事人对濉溪县应急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当事人对濉溪县应急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濉溪县应急管理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二、监督投诉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濉溪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

2.监督举报电话:0561-6889660

3.投诉举报须知:举报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应留下详细联系地址及手机号码,以便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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