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城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城管局信息公开工作,纠正和处理违反城管局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各股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局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股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城管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城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城管局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没有落实城管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没有建立城管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保密审查和发布协调机制程序、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
(三)没有制定城管局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四)没有及时公布城管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城管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六)没有发挥城管局网站(城管局信息公开网站)城管局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七)没有建立健全城管局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考核评议、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八)违反城管局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城管局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公开应公开城管局信息或更新城管信息公开指南和城管局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城管局信息的;
(四)违反城管局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城管局信息的;
(五)公开的城管局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的,未及时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城管局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城管局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城管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对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城管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未依法履行城管局信息公开复议职责的;
(九)违反有关城管局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方式发现有违反第五、六条行为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城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务公开(城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