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示

来源:濉溪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24-02-04 10:56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濉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示

一、主体名称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濉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编制全县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城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清理、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县城区内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组织工作、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城区内临时占道经营、占道宣传的审批、管理;负责县城区内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城市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4、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5.、履行省、市、县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四、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许可一般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3法制审查;5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濉溪县城市管理局(濉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561-607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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