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城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4年版)
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通用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事项类别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地点 | 备注 |
1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依申请 | 环卫所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 |
2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依申请 | 环卫所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 |
3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和2010年8月2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依申请 | 环卫所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 |
4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
依申请 | 路灯管理所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虎山路44号 | |
5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化养护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依申请 | 园林管理处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龙脊山路和碱河路交叉口 | |
6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 依申请 | 园林管理处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龙脊山路和碱河路交叉口 | |
7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指导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依申请 | 园林管理处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龙脊山路和碱河路交叉口 | |
8 | 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依申请 | 园林管理处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龙脊山路和碱河路交叉口 | |
9 |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 依申请 | 环卫所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 我单位负责管理经规划选址后及住建部门建设后移交给城管局的公共厕所保洁、改造工作。 |
10 |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2319城管热线受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二、推进平台建设。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 | 依申请 | 局本级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48小时 | 濉溪县岱河路与合欢路交叉口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城市管理领域) |
11 |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共自行车服务 | 1、《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41号)主要目标要求2017年底前,设区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到2020年,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完善的公共自行车系统。2、经2013年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 依申请 | 局本级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岱河路与合欢路交叉口 | 个性化保留事项 |
12 |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 1、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垃圾处理收费减免政策并向社会公布。2、《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商后进行返还。 | 依申请 | 环卫所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 |
13 |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该去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依申请 | 环卫所 |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免费 | 无 |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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