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濉溪县农机局发布时间:2017-01-01 19:08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三)农机化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九)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要在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本制度由埇桥区农机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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