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三)农机化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九)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要在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本制度由埇桥区农机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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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