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县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省政府、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县农机局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6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职能类。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农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农机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四)业务公开类。农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等。
(五)行政管理类。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年度财政报告、招投标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县农机局政务信息公开网
(二)县农机局农机化信息网
(三)市农机局门户网站;
(四)安徽省农机化网站;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
(七)听证会、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会等。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农机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区窗口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政务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股室、有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农机服务中心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县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初审。其中拟公开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政务中心窗口权限等。
2.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局党组办公会议审定。
3.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局党组办公会议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第五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处室或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