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机局行政权力、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濉溪县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濉溪县农机局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布、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我局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均应纳入新级行政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 《清单》由管理股负责在濉溪农机化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对《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调整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
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是指新设、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第六条 《清单》调整按下列权限程序进行:
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我局相关股室负责对动态调整提出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由综合科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 责任清单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施行。
濉溪县农机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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