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

来源: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3-09-25 10:13文字大小:[    ]背景色:       

问:出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的目的意义?

答: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项目质量后续管理,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对之前《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20〕22号)进行修订,出台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问:《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营商环境,结合省、市审计整改要求及我市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了原有《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先是名称的改变。新修订的办法名称为《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此名称旨在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是重在监督,重点强调市公管局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其次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涉及投标保证金退还过程中的各方主体责任划分。第三对投标保证金退还及监管程序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

《监督办法》修订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问:《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涵盖哪些内容?

答:《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共计14条,具体如下:

1、划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管理。

2、明确各方职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并承担民事主体责任,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委托责任,市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做好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和代缴的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相关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

3、符合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内容设定及退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4、异常情形(不能确定)投标保证金处理。如有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暂不能确定是否予以退还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在系统发起自动退款前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待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处理完毕后,5日内由招标人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意见,提交市交易中心作相应处理。

5、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招标人及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退还决定,及时线上告知市交易中心及投标人。市交易中心则需依据招标人意见,将投标保证金及时上缴财政或转交招标人处理。

6、明确相关责任。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及市交易中心违反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责任的,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处理;属于招标人责任的,将招标人违规退还保证金情况抄报招标人主管部门或其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市交易中心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后续,社会公众如有对本政策咨询的需求,联系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监督科  联系电话: 0561-306126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