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中心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五条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中心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我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我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我中心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我中心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我中心应及时出具回执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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