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房屋县征收安置中心主动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发布时间:2024-09-11 15:14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群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各类各项工作流程、依据、程序、承诺时限、补偿标准及补偿依据等。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制定工作流程图和股室职能,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公开牌,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等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上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工作职能、主要领导、股室职能、股室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情况介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2、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及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3、对外公开的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

4、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5、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

第八条 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和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2、本单位人事任免、奖惩录用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主任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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