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进一步加强我中心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中心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中心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本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中心负责公开。
第四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中心的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中心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本中心发布政府信息依照省或者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中心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中心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中心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由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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