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股室及其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由本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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