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税务局2021年公共服务指南
一.举办纳税人学堂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纳税人自愿参与培训。
(五)服务流程
1.预约报名:纳税人根据纳税人学堂在网站上发布的课程计划预约报名。
2.培训:纳税人学堂安排授课老师对纳税人进行培训。
3.下载课件:纳税人在网络纳税人学堂自主选择下载相关培训课件。
(六)办理时限
1.定期培训:纳税人学堂定期对辖区新办企业、新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办税培训。
2.不定期培训:纳税人学堂不定期组织安排最新法规解读培训、税收优惠政策、税收风险培训和税收难点、热点问题培训。
3.订单式培训:对纳税人主动邀约(通过电话预约或填制需求表单)(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培训需求,由纳税人上报拟参加人员数目,双方约定培训时间,根据纳税人需求及税收征管需要,对纳税人分类型分行业进行专题专场培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二、12366服务热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第二条:“12366”是税务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纳税人涉税服务需求的热线电话号码,其码号资源由全国税务系统共有。《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12366热线是税务机关通过设立呼叫中心向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的渠道,以“用心倾听、真诚服务”为宗旨,积极响应纳税人正当诉求,力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二)承办机构
12366实行“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坐席”的建设和运作管理模式,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人工话务服务。工作日期间,由工作人员在线接听并解答您的来电咨询。
2.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开通,通过语音提示和按键选择向您提供自动语音咨询、语音留言等功能服务。
3.留言传真服务。通过12366提供的留言传真服务功能,12366坐席人员于服务时间内主动向纳税人实施回拨或按照纳税人指定的回复方式提供相应的需求应答服务。
4.网络应答服务。纳税人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等方式提出服务需求,12366坐席人员提供相应应答服务。
5.短信应答服务。纳税人通过手机短信向12366提出 服务要求,12366坐席人员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应应答服务。
6.现场应答服务。纳税人在工作日直接到省局12366呼叫中心或市局现场提出咨询解释、办税指引、投诉举报 、违法检举、意见建议、信息查询服务内容,省局12366呼叫中心坐席人员和各市局远程向纳税人提供相应应答服务。
(五)服务流程
1.12366坐席人员在收到来电人提出的咨询服务请求时,根据规程确认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对于无法当场确认的复杂事项,可提请相关部门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是否受理。对于受理范围内的,应受理、答复,并在12366系统中进行分类登记,归口处理,限时办结。
2.对于来电人提出的咨询解释、办税指引类服务要求,12366坐席人员在与来电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其真实意图后,以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内容作为支撑进行引用回答;知识库中没有直接表述但可通过其中的法律条文或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的,可直接进行答复;超出知识库内容及规定的,应坚持谨慎答复原则,提请有关人员确认后,通过事后回复方式进行答复,应记录问题内容、确认来电人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对于可能使来电人等候时长超过1分钟不能及时答复的咨询问题,可以通过事后回复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纳税人在拨打本地12366时,只需支付市话通讯费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服务为免费电话。
(八)咨询方式
纳税人可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直接拨打本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若拨打异地12366热线,请在前面加拨区号即可,然后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您所需要的服务。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申报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税务局窗口申请。
2.受理:税务局窗口审核资料,录入申报信息,征收税款。
3.开具:发票代开人员确认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其报送的申报单上注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印章。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四.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税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于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申报材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
2.自然人需报送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
4.单位需报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申请开具金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小额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需报送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其复印件。
6.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税务局窗口申请。
2.受理:税务局窗口审核资料,录入申报信息,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征收税款。
3.开具:
( 1)对纳税人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发票代开人员确认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承办机构
税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证明单》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报税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核对后开具。
(五)申报材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税务局窗口申请。
2.受理:税务局窗口审核资料。
3.发放: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局窗口出具《证明单》。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