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淮北市2013-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濉溪县税务局发布时间:2024-04-17 15:36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正)、《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正)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淮北市2013-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以下称《单位面积扣除标准》,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范围为淮北市(含濉溪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本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单位面积扣除标准》核定四项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确定四项成本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单位面积扣除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交换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复核。纳税人逾期未回复意见、提交证据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单位面积扣除标准》核定四项开发成本,据以计算扣除。

五、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不适用本公告。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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