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供销社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来源:淮北市发布时间:2020-01-10 10:37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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