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供销社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濉溪县供销社发布时间:2023-02-06 17:21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发布政务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县供销社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制作的政务信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本委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政务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务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科技自主创新兑现政策、防震减灾法、知识产权等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机关公开政务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县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准确的,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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