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气象局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

来源:濉溪县气象局发布时间:2018-08-08 15:55文字大小:[    ]背景色:       

附件1-2

濉溪县气象局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

1.提供共享气象资料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

四、申请条件

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需要提供气象资料。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持相关资料向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申请。

2.受理: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电话:0561-6875121






2.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3.《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发布公众气象预报

五、服务流程

每天三次固定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六、服务时限

每天三次固定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3.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6.《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五、服务流程

当预测可能或已出现灾害性天气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六、服务时限

预测可能或已出现灾害性天气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4.发布专业气象预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二)现场大气测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资源开发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三)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气象专用计量器具修理与检定;(四)其他气象科技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五、服务流程

根据需要,制作并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六、服务时限

根据需要及时制作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电话:0561-6875121




















5.发布雷电监测与预警信息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

五、服务流程

当预报可能有雷电发生或已有雷电发生,并可能会造成灾害时,开展雷电监测和预警。

六、服务时限

当预报可能有雷电发生或已有雷电发生时,并可能会造成灾害。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6.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五)组织和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

四、服务条件

人工影响天气需要或地方政府要求。

五、服务流程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预案,确定作业人员和作业方式,根据天气形势进行作业。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局

电话:0561-6875121





7.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服务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需要或地方政府要求。

五、服务流程

当地政府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局

电话:0561-6875121

















8.开展气象科普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活动参加人员,准备资料,开展活动。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局

电话:0561-6875121





























9.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指导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师生

四、申请条件

学校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可向气象部门对其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学校向濉溪县气象局申请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指导。

2.受理: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局

电话:0561-6875121














10.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八十九条:“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提供服务。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民用航空气象机构

四、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机构需要并有安徽省气象局文件要求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气象局文件。

六、服务流程

根据安徽省气象局文件要求开展服务。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安徽省气象局文件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11.气象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世界气象日(World Meteorological Day)”又称“国际气象日”是世界气象组织成立的纪念日,时间在每年的3月23日。世界气象组织为了纪念世界气象组织的成立和《国际气象组织公约》生效日(1950年3月23日)而设立的。每年的“世界气象日”都确定一个主题,要求各国成员在这一天举行庆祝活动,并广泛宣传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每年气象日期间

五、服务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活动参加人员,准备资料,开展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气象日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局

电话:0561-6875121





































12.发布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根据需要,制作并发布汛期气候趋势预测、旱涝趋势气候预测、月(季、年)气候影响评价。

五、服务流程

根据需要,制作并发布汛期气候趋势预测、旱涝趋势气候预测、月(季、年)气候影响评价。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13.公益气象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二)为军事、国防科学提供气象服务;(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在汛期、高考、中考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

五、服务流程

根据天气形势,制作相关气象服务材料,发送至相关部门,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电话:0561-6875121






































14.气象为农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农民

四、服务条件

在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及出现影响农业生产天气期间。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为农服务天气形势,制作相关气象服务材料,发送至相关部门,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15.出具气象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因非营利性活动,个人或法人需要利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开具的气象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持相关资料向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申请。

2.受理: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供相关气象证明。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服务中心

电话:0561-6875121
















16.重大活动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3.《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申请条件

濉溪县重大活动及突发公共事件活动需要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保障工作可进行申请。

五、申报材料

濉溪县领导要求或重大活动及突发公共事件活动组织部门要求。

六、服务流程

接到濉溪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通知后,及时开展服务,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七、办理时限

及时开展服务,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17.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宣传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或超过20人以上的集体或组织可进行申请。

五、申报材料

濉溪县领导或相关部门要求。

超过20人以上的集体或组织需要填写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接到濉溪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通知后,按照实际情况,安排宣传工作。

接到超过20人以上的集体或组织申请后,按照实际情况,安排宣传工作。

七、办理时限

根据要求和申请时间,合理安排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气象台

电话:0561-687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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