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气象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濉溪县气象局发布时间:2021-05-20 20:43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本局机关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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