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经济开发区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

来源: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3-21 09:35文字大小:[    ]背景色:       

开发区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濉溪县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濉民福〔2017〕8号)

    二、承办机构

    濉溪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濉溪经济开发区居民

    四、申请条件

    具有安徽省濉溪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情况下视情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五、申报材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困难证明(低保证或贫困证)、粮补存折(财政部门认定的)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困难证明(低保证或贫困证)、粮补存折(财政部门认定的)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初审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县级残联审核

    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补”。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残联。

    七、办理时限

    每个月的5号之前上报材料

    八、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400元。

    九、咨询方式

    濉溪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电话:0561—6095309



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濉溪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三、救助对象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四、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申请人粮补卡(存折)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但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提交所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农村低保证。

    五、服务流程

    (一)组织调查。收到申报材料后,需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详细了解申请人婚姻状况、有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详细调查其财产状况(含房产;承包土地、菜地、林地、水塘等;农用工具;牲畜及其他财产情况);详细评估其家庭收入情况。并由调查人填写《濉溪县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二)民主评议、公示。入户调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代表或者村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填写《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评议记录表》、《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审核记录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评议初审公示表》,将申请人家庭情况、评议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及表格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2】濉溪县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3】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评议记录表;

    【4】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审核记录表;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评议初审公示表;

    【6】申请人书面申请(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7】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8】申请人和相关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证件复印件,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但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提交所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农村低保证复印件;

    【9】申请人粮补卡(存折)复印件;

    【10】分散(或集中)供养协议书(在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签订并送县民政局备案)。

    以上材料按【1】【2】【3】【4】【5】【6】【7】【8】【9】【10】顺序装订(一式二份)。

    对经评议、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原因。 

    六、咨询方式

    濉溪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电话:0561—6095309


开发区城乡医疗救助业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濉溪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三、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2、户口簿、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及复印件;3、当年度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正式医疗费收据、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等有效材料。

    五、服务流程

    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

    六、特殊情形办理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其救助身份因申请时弄虚作假而被取消的,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格随之取消。

    2、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次住院按低保对象身份办理。

    3、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资格的,当次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类别标准(含封顶线)办理。

    4、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前身份办理。

    5、在规定的救助时限内,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年度提出救助申请的,按上年度救助办理。

    6、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其总医疗费用的30%计算。

    七、咨询方式

    濉溪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电话:0561—6095309



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濉政〔2018〕6号)

    二、承办机构

    濉溪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服务对象

    凡本县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四、申报材料

    参保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

    五、服务流程

    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开发区社保所。

    开发区社保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交由指定金融机构制发银行卡(存折),参保人领取银行卡(存折)后,到指定银行机构缴费。

    经办注意事项:

    1、新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不低于二档

    2、新参保人员电子档中缴费档次、缴费方式、开户银行、特殊身份等易出错信息按照编码对应说明填写

    3、未办理社保卡的新参保人员需要另提供一张一寸白底彩照,填写社保卡采集表,办理社保卡

    4、新参保老年人(农业户口1950年之前、非农户口1951年之前)参保同时报送待遇核定表

    5、开户失败名单导出后,先核对系统信息和本人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修改系统信息,一致的通知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开户银行核查修改信息,开户失败人员不予开具错误更正证明

    6、系统姓名和身份证姓名不一致,银行要我方开具证明的,先核对该人员错误姓名的银行卡是否为城乡居保办理,如果不是,不予开具错误更正证明。

    如何变更参保人信息?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开发区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当月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经办注意事项:

    1、除变更身份证号外,其他变更事项由镇社保所经办

    2、材料收集完整,变更身份证号需要公安系统出具的有效证明,有特殊情况的,要提前向县社保机构说明

    如何办理收缴保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农保中心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1-3月),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经办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每年12月份之前变更次年缴费档次

    2、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一般情况下到龄当年不用缴费

    3、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未脱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县政府目前按照100元/年标准代缴养老保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在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由县政府按1000元/年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县政府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由县政府另增加每人每年35元补贴。

    如何办理特殊身份维护?

    每年12月维护次年特殊身份人员数据。计生家庭人员名单由园区计生办提供,按照要求格式上报,需计生办和社保所盖章,每年维护一次。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未脱贫)由县扶贫办提供,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提供,以第四季度人员信息为准,每年维护一次。

    新增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证明材料可随时上报,未参保人员与新参保材料同时上报,参保当月即可维护;已参保人员单独报送身份证和残疾证复印件。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每人只需报送一次材料,维护永久。

    如何办理保险费补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开发区社务所。

    开发区社保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经办注意事项:

    1、办理补缴手续不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人员累计缴费15年,到龄就可享受待遇,不需要连续缴费15年

    3、补缴时间上限可以上溯到2010年之前,如1960年出生的参保人员可以做2005-2009期间的补缴,但不得高于15年

    如何办理到龄领取?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开发区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开发区社保所。

   开发区社保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经办注意事项:

    1、到龄通知名单人员分三种情况,符合条件、缴费年限不足、有未到账缴费记录。缴费年限不足人员需要做补缴,有未到账缴费记录人员是已经做过补缴但未缴费,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2、每月报送到龄材料时只报送符合条件人员,当月符合条件未报送材料人员应及时通知补交材料(不影响领取待遇金额)

    3、农业户口1950年之前出生人员,非农户口1951年之前出生人员,自参保次月领取待遇

    4、变更身份证号人员,由未到龄变更成已到龄的,如1960年变更为1950年的,应于变更次月享受待遇,不以派出所证明出具日期计算待遇。1960年变更为1955年的,如已符合条件,变更次月享受待遇;缴费不足的,到账次月享受待遇

    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开发区社保所。开发区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经办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3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丧葬补助金申领表。办理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继承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参保人或继承人(指定收益对象)银行卡复印件;参保人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目前我县丧葬补助金为560元;

    村(居)委会和开发区社保所应当月及时上报材料,避免超出三个月的规定期限无法领取丧葬补助金;

    2、死亡超过三个月未报材料的,不发放丧葬费。有个人缴费需要退还的,提供以上除丧葬补助金申领表以外的所有材料;没有个人缴费的,直接上报注销表和死亡证明;

    3、户口注销退保的,需要提供公安系统出具的证明材料;户口迁移不予办理注销;

    4、重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注销。参保人员自主要求退保的,提供已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注销;愿意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想继续缴费的,通知本人前来办理账户封存;

    参保人因死亡注销,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额退回。特殊身份人员如重度残疾和计生家庭,政府代缴和补助金额也退还本人。

    如何办理关系转移?

    1、制度内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开发区社保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经办注意事项

    (1)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可以是参保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但必须包含户籍迁移记录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关系转移业务由户籍迁入地办理

    (4)关系转移人员不需要填写社保卡采集表

    2、跨制度转移

    跨制度转移衔接由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开发区社保所和村协办员需要了解的基本问题如下:

    (1)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才可办理转移。

    (2)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缴费不足15年且也不愿意延长缴费到满15年的,由职保转入城乡居保。

    (3)城乡居保转职保转移所有个人账户资金,职保转城乡居保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统筹基金不转移

    (4)重复缴费时段清退城乡居保缴纳金额

    如何办理生存认证?

县社保机构下发通知,在系统内启动生存认证工作,开发区社保所、村(居)协办员从系统内导出生存认证人员名单,通知个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待遇领取存折)开展现场认证、上门认证。村、开发区社保所对认证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纸质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在系统内登记认证信息。(可批量导入)

    经办注意事项

    1、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资格认证的乡镇,社保所应按照格式将认证结果导入到信息系统

    2、未认证人员暂停之后,如已死亡,应在规定时间之内上报注销材料;如未死亡,上报健在证明材料后,可补发暂停期间待遇

    3、生存认证也包含对重复领取待遇等其他人员的核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有重复领取,也应上报认证结果

    如何开展稽核冒领?

    首先,县社保机构将疑似冒领人员名单发至开发区社保所,开发区社保所将其发至各村(居),严格要求村干部工作纪律,认真核实冒领人员具体情况,抓紧时间上报核查反馈信息。

    1、经核实确认已死亡的人员,立即暂停发放待遇,按照经办规程规定在收齐相关材料后办理城乡居保关系注销手续,追缴冒领金额;

    2、无法提供公安、民政或卫生部门死亡证明的,可由所在村出具死亡证明作为附件材料,证明材料应明确准确的死亡时间。

    3、经核实确认健在的人员,应核对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后由参保人签字(按手印),并将签字表格与近期照片(手持一周内安徽日报、人民日报、淮北日报等主流媒体报刊,不包含日历、台历)等相关材料报县社保机构归档保存,继续为参保人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六、咨询方式

    濉溪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电话:0591--609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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