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疫情期间残疾人创业就业补助条件和标准

来源:濉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时间:2020-03-26 09:50文字大小:[    ]背景色:       

1、辖区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坚持不裁员的,且与残疾人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1000/月·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补贴周期为3个月。

2、对20202月至疫情解除前新招用残疾人的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超比例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按每超1名残疾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3、对曾在本地就业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复工的残疾人,根据就业期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按照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4、对残疾人个人创业中具有经营场所且为租用私有产权的小微企业、门面店等,根据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享受2个月的一次性房租补贴,每月按月租金的50%的标准给予补助。

5、对于创办生产加工类、经营服务类企业的残疾人,根据疫情影响的程度,给予3000-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扶持。

6、对于从事禽类养殖和大棚蔬菜种植的残疾人。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及种养殖规模进行帮扶补贴。禽类养殖户按3000-10000给予一次性补贴;大棚蔬菜种植户,对每个大棚给予1000的一次性补贴。对于新增扶持的,给予本年度应扶持标准同等额度的一次性补贴。

7、上述补贴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增幅100%发放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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