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8〕56号)和《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淮北市教育厅、淮北市公安厅、淮北市民政厅、淮北市财政厅、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21〕1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县1376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统筹安排资金137.6万元,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
困难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省、县补助资金通过指标按照任务数拨付至县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县残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应助尽助,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残联及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人员信息库相关证明。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残联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158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2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11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确保高质量完成省民生工程任务的基础上做到应救尽救。
(二)补助资金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8〕56号)文件精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做到应助尽助。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每人每年15000元,其中13000元用于康复训练机构训练服务费,2000元用于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康复训练省民生工程任务分别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对每人每年按3900元予以补助,县财政对每人每年按3900元予以补助。市级扩面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7500元予以补助,其他不足部分由县筹集。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他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适配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筹集。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验收后视情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县残联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县残联要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要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县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督,促进服务质量改善,加强风险防控;督促机构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市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县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12号)要求,规范机构档案管理。
7.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8、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专业技术组协助完成。
9、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具体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1、残联:残联负责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组织宣传发动;县残联配合市残联联合卫健委、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项目的要求负责对定点康复机构年检和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县残联牵头对救助对象进行筛查、摸底和输送工作,做好康复救助对象的安置和转介工作。根据项目要求协助财政及时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2、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协助残联做好对本辖区康复救助对象的筛查摸底工作,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开展对救助儿童的集中筛查工作,加强对医疗康复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康复质量。
3、财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4、民政:民政部门负责康复救助对象的困难认定,配合残联、卫健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对象的摸底筛查工作,加强对民办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5、教育:做好康复对象康复救助后的随班就读衔接工作。
6、公安: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协助项目的实施。
(二)广泛开展项目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多形式、多角度地对项目内容进行宣传和讲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关爱,宣传受助残疾人康复的典型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
1、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的领导和督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民生工程。
2、县残联和康复定点机构要按照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和档案的收集管理,及时在网上完成申报、训练登记等相关工作,对康复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
3、县残联要进行情况分析,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和月季度工作情况。
4、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残联将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的方式,依据有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加强项目的调度与管理。
县残联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的通知》(皖残联〔2014〕52号)淮残联(《关于印发淮北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4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制度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县残联要按《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文件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濉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任务分配表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6、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协议书
附件1
濉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任务
分 配 表
单位:人
项目 镇、园区 |
儿童康复项目 |
困难精神残疾人 药费补助 |
|||
六类康复训练 |
假肢 矫形器 |
辅助 器具 |
小计 |
||
濉溪县 |
158 |
12 |
11 |
181 |
1376 |
濉溪镇 |
15 |
1 |
1 |
|
|
刘桥镇 |
13 |
|
1 |
|
116 |
开发区 |
5 |
|
|
|
|
百善镇 |
20 |
|
|
|
155 |
四铺镇 |
13 |
|
1 |
|
158 |
临涣镇 |
13 |
|
|
|
157 |
韩村镇 |
10 |
|
|
|
73 |
五沟镇 |
9 |
|
1 |
|
149 |
孙疃镇 |
13 |
5 |
2 |
|
171 |
双堆集镇 |
14 |
|
2 |
|
97 |
铁佛镇 |
20 |
4 |
3 |
|
150 |
南坪镇 |
13 |
2 |
|
|
150 |
产业园 |
0 |
|
|
|
|
|
|
|
|
|
|
附件2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
经济状况 |
□ 1.低保户 □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 民政医疗救助□ □ 3.其他医疗保险 □4.无医疗保险 |
||||||
银行帐号或 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 号: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区残联存档。
附件3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 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
儿童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监护人姓名 |
|
与儿童关系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电话 |
|
宅电手机 |
|
家庭(通讯)地址 |
|
||||||||||||||||||||||||||
家庭经济状况 |
□困难 □一般 □较好 |
||||||||||||||||||||||||||||||
享受医疗保险 情况 |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无医疗保险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诊断、康复 情况简介 |
A、就诊日期: 年 月 B、确诊医院名称: C、最近一次机构康复训练日期: 年 月 D、所训机构名称: (未参加康复训练的C、D项不需要填写) |
||||||||||||||||||||||||||||||
申请项目 |
康复 训练 |
□视力康复救助项目(□盲杖 □助视器 □定向行走训练 □视功能训练 □手术复明适应症)□听力言语康复救助项目(□人工耳蜗 □助听器 □听力康复训练 □言语康复训练)□肢体(脑瘫)康复训练 □孤独(自闭)症康复训练 □智力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
|||||||||||||||||||||||||||||
辅具 适配 |
□小腿假肢 □大腿假肢 □下肢矫形器 □梯背架 □轮 椅 □站立架 □液压踏步机 □坐姿椅 □助行器 □股四头肌训练椅 □生活自助具 □下肢功率车 其他 |
||||||||||||||||||||||||||||||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办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为经办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残联、县区残联)工作用表,由申请人填写。
附件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儿童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家庭住址 |
申请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员:
备注:此表为基层残联工作用表,填报单位可为村(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区残联。
附件6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
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号 |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 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儿童户籍地 县区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市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计划康复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专家考核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协议书
为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残疾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 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1、确保在训儿童机构受训期间的安全。
2、确保对受助儿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训练。
3、确保受助儿童康复质量符合有关评估标准。
二、 受助残疾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1、不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或中断康复训练。
2、按项目规定时间(次数)接送受助儿童。
3、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 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