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淮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年9月2日市政协七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6日市政协十届十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来源:濉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濉溪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8-25 16:12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政协淮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实现淮北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淮北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提案征集,做好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处理。

(四)协商确定承办单位,组织提案交办。

(五)组织重点提案遴选和督办。

(六)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工作。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淮北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组织提案办理满意度测评和目标考核。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和宣传报道。

(十)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提案公开。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加强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实行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全市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淮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注重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

(四)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3个月至市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余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审查、办理标准相同。

加强平时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类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对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中国共产党人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以不同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提案者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

第十八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等部门根据提案内容和部门职能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市直部门,驻淮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推行提案办理清单制。围绕提案内容,列出办理结果清单,精准答复,对单销号。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列出计划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实解决不了或者不予采纳建议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明确答复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邮件、开门办理、当面沟通等方式,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征询办理意见。

对于市政协年度重点提案和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集体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并在2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格式对提案进行答复、行文,并加盖公章。大会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7月底前答复;平时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向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申请延期,并在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者,由第一提案者告知联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办理复文及承办单位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抄送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协办单位应自签收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其中,联名提案,由第一提案者反馈;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提案,由召集人反馈。

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反馈由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两项组成。两项均反馈满意,计为满意;对其中一项反馈满意、另一项反馈不满意,计为基本满意;对两项均反馈不满意,计为不满意。逾期未反馈,默认为满意。

第二十四条  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听取市政府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由市党政领导领衔督办,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协助督办。督办的具体工作由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加强提案办理过程督办,推进办理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政协淮北市委员会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一)优秀提案评选标准

1、提案内容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2、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3、提案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标准

1、有健全的提案办理运行机制,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把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市政协组织开展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3、积极采纳提案的合理建议,办理落实率高,满意率高,办复规范。

(三)先进提案工作者评选标准

1、严格执行提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待提案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2、办理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业务熟练,办事效率高,业绩突出。

第三十三条 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淮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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