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镇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濉溪镇发布时间:2015-06-03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1总则

1.1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根据《濉溪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我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落实,具体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村制定本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2.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2.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濉溪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编制。

1.4现状

我镇处于濉溪县城,全镇林地面积_18234_亩,占土地总面积的 20.7%,其中有林地17284.5亩,灌木林地 48 亩,无立木林地 /亩,宜林地901.5亩。全镇共有生态公益林地1257亩,商品林地16977  亩。农林交错,林区野外人为用火频繁。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镇干旱、高温、大风天气明显增多,高火险天气持续时间长,使森林防火期延长,加之新造幼林面积不断增加,预防火灾发生难度加大,一旦遇到不利天气条件,就有可能发生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任务重、压力大,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镇委、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镇护林防火指挥部,镇委书记任指挥长,分管副镇长、镇武装部长任副指挥长镇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森林防火职责

(1)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对本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镇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濉溪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负责本镇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

(2)各行政村履行下列职责

对本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村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民兵应急小分队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完成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工作。

2.1.3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火办),设在镇林业站,由镇林业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日常事物。具体职责是:监督各村贯彻执行镇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决定;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负责森火灾预警和处警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告镇指挥部、县防火办。

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根据镇人民政府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对全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镇林业站牵头,镇人武部、民政、财政、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为参与单位。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镇防火办及时告知下列单位(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镇派出所: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火场及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责任人:姚旗。

2、镇武装部:调集民兵应急分队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根据火情需要,请求县武装部支援。责任人:孙庆。

3、镇财政所:负责调集应急物资,购置前线扑火人员所需食物、照明等用品,按规定解决所需经费支出。责任人:蔡奇。

4、镇司法所:负责林区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灾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王道爱。

5、镇广播站: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宣传,及时报道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情况。责任人:余慧波。

6、镇卫生院:负责火灾受伤人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药品支援工作。责任人:祝杰。

7、镇纪检委:负责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工作,查办森林火灾案件中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违反纪律的相关人员。责任人:朱丽莉。

8、后勤保障组:服从总指挥部调度指挥,及时调集、安排扑火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照明等用品。责任人:赵宏宇

2.2.2建立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领导责任制

由镇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片包干村责任制。主要责任是:负责检查督促各村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关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各项工作落实;协助各村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摸排火险隐患。

3预测和预警

3.1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3.1.1人工监测。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1.2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和镇防火办报警。

3.1.3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镇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火办。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核实后报告县防火办。森林防火期内,镇防火办向县防火办每天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3.2预警

3.2.1接警。镇防火办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镇防火办接警电话:0561-6077217

3.2.2处警。镇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立即向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IV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预警级别发布:根据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县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由镇防火办提出预警级别,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4应急响应

4.1预警响应

IV级预警响应: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各村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应急队伍进入临时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II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I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镇、村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镇人民政府发布戒严令或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干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4.2报警响应

4.2.1基本响应程序

4.2.1.1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理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镇防火办报告。

镇防火办接到报警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如发现火势难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指派一名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对于火势正在蔓延、当地扑火力量不足的,要立即调集本镇范围内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救援,全力扑火救灾。

4.2.1.2提高应急处置级别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者有迅速扩大、发展趋势时,要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下列森林火灾,由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派工作组到火场一线协调指挥,并及时向县防火办报告,启动镇应急预案时,火灾发生地村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跨村级行政区域交界地段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

国道、省道两边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

火灾发生后连续燃烧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镇人民政府或者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2应急处置措施

由镇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镇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了解火场情况,制定扑火救灾的具体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2.3应急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倒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2.4火灾扑救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居民房屋安全和国家重点保护森林资源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的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击歼灭战。

4.3新闻报道

4.3.1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镇政府和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广大干部群众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

4.3.2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必须经镇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发稿。

4.4应急行动机制

4.4.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防火期间,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

4.4.2报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个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5后期处置

4.5.1森林火灾扑灭后,镇政府或者镇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县防火办。

4.5.2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要由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4.5.3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5.4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的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并补偿修复款;被征用财物遗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造成其它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综合保障

5.1扑火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建设,建立移动手机、无线电等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5.2扑火力量保障

5.2.1扑火力量的组成

镇、村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当扑救森林火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镇防火办负责。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扑火战斗力。

5.2.2扑火力量的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增援时,要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实施增援。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3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镇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镇的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调度。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上级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4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镇财政予以保障。

5.5宣传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防火办负责修订,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

6.2镇界森林火灾

当镇际边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组织扑救。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本预案由镇防火办负责解释。

    6.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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