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濉溪镇发布时间:2015-09-30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关于印发《濉溪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1、成立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领导及成员单位组成同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2、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镇防疫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镇中心校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3)派出所负责事故发生时的安全保卫、警戒和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县纪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5)镇财政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6)县农业综合站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镇直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4、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防疫所)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镇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1)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镇、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5)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

(6)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给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镇食品药品农业、卫生、工商、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镇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纪检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镇防疫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直有关部门。

 二、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指挥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镇应急指挥部将根据不同的应急响应开展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员、物质、技术和信息保障。

四、附则

(一)奖励与处罚

1、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二)本预案由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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