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濉溪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濉溪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濉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濉溪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4.1 信息报送
5 应急响应等级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条件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总结评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 ”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树牢“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做好我镇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濉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濉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濉溪镇人民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镇防汛抗旱工作机制、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行洪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汛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镇防指组成
镇防指由镇委书记、镇长同时任总指挥,常务副镇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领导、镇武装部部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镇社会事务办、镇党政办、镇财政所、镇水利站、镇建管所、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工业集中区、镇卫生院、各派出所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镇域大洪水时,镇防指可提请镇政府调整镇防指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镇组织办:负责督查党委政府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镇宣传办:负责把控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镇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或转移。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全镇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慈善机构的防汛安全;及时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灾后临时救助、救灾捐赠、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相关司法支持。
镇财政所:负责全镇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按照镇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镇环保办:负责水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应急监测;在防洪排涝期,及时为水利工程调控提供水质数据资料;在水污染危险期,第一时间向镇政府通报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及统计汇总上报;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镇水利站:负责其所管理的河道节制闸、排灌站、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镇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组织制定行洪河道、湖泊(采煤沉陷区)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汛期紧急情况,提请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
镇卫生院: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镇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镇中队:负责镇城区暴雨、台风时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镇园区: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服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管护好辖区内河道堤防,确保行洪安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组织群众拆除辖区内大、中、小沟堵坝,保证汛期排水通畅;负责辖区内小型涵闸启闭自如,安全运行。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全镇防汛抢险的需要,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任务。
2.2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为镇防指办事机构,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设在镇水利站。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镇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镇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发生镇域大洪水时,镇委、镇政府成立抗洪抢险领导小组,镇委、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当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和水闸等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各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村(社区)设立村(社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实行防汛救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村(社区)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湖泊(采煤沉陷区)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地质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各村(社区)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防汛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做好抗旱水源的保障工作。
3.5 应急物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6 培训演练
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村(社区)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由各镇防办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 应急响应等级
5.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5.2 响应条件
5.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本镇境内发生一条主要行洪河道全线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行洪河道堤防、河道节制闸出现险情;
(3)城区大面积积水;
(4)辖区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镇产生影响;
(6)省、市、县已启动Ⅳ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镇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本镇境内发生两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河道节制闸出现较大险情;
(3)辖区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镇产生较大影响;
(5)省、市、县已启动Ⅲ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镇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本镇境内发生三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河段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河道节制闸出现重大险情;
(3)辖区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镇产生严重影响;
(5)省、市、县已启动Ⅱ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镇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本镇境内发生四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河段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本镇境内发生一条或以上行洪河道超过保证水位;
(3)主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4)河道节制闸等发生垮塌;
(5)辖区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6)省、市、县已启动Ⅰ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镇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3 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行动
(1)镇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镇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镇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各村(社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各村(社区)防指应视情做好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镇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各村(社区)应立即组织抢险。
5.3.2 Ⅲ级响应行动
(1)镇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镇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3)镇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村(社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送镇防办;镇防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协调运送防汛人员和物资。
(4)各村(社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镇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各村(社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3 Ⅱ级响应行动
(1)镇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镇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镇委、镇政府和县防指。
(3)镇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督促各村(社区)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镇防指派出督查组赴一线督查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镇防指。
(4)有关村(社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工作情况报镇防指和镇政府;受灾村(社区)的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地村(社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向镇武装部协调民兵、预备役等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4 Ⅰ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镇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镇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镇委、镇政府和县防指。
(3)镇防指视情提请镇委、镇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请求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来镇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申请县防指调度相关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支援。
5.4 响应终止
当行洪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镇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镇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镇防指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镇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镇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镇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6.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6.3 资金保障
各村(社区)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卫生防疫和应急队伍培训等。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镇、村(社区)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镇、村(社区)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2 总结评估
镇防指组织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镇、村(社区)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附件:1.濉溪镇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濉溪镇防汛抗旱分级响应框架图
附件1 濉溪镇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2 濉溪镇防汛抗旱分级响应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