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濉溪镇发布时间:2024-03-04 09:11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濉溪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

三、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10%。省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提高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四、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核等部门负责监督。各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八、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

九、代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在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十、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十一、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并把监督评估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对挤占、挪用、截留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和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工作进程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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