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濉溪镇发布时间:2024-03-04 09:15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民建公助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建后补”是指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范围包括: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实施的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由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其他土地治理项目适宜“先建后补”的部分建设内容。

第四条  项目 “先建后补”要在坚持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为依托,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项目业主单位为投入主体,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申请、合同约定、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定额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引导投入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主动、自愿地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积极性,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计划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在立项批复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三是落实目标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建设标准,不得因“先建后补”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四是保证质量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开展建设,建设中农发管理部门应加强督查,土地治理项目要委派专业监理,确保建设质量。五是严格管理原则。实施“先建后补”的项目,应按照“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中介审计、定额补助”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先建后补”申请、计划管理、编制实施方案、签订实施协议(合同)、项目建设监理、项目调整、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等程序,按程序实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七条  “先建后补”申请。除执行国家和省财政农发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和立项的规定外,项目业主单位在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申报时对自愿实行“先建后补”方式要予以承诺。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先建后补”的工程原则上应是技术含量低、建设难度小、易于准确计量和控制且无安全隐患的工程。自愿申请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参与积极性高、诚实守信,原则上在项目区进行土地流转的,申请要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的承诺。县级财政农发部门要重点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先建后补”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对不具备“先建后补”能力的项目业主单位不予选项或批准。

第八条  计划管理。项目计划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产业化补助项目计划要根据项目规划和可研报告,明确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和预期效益。计划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市、县级农发部门审核,省农发局审定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土地治理项目“先建后补”的建设计划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县级农发部门审核,市级农发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土地治理项目大型工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九条  编制实施方案。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全部建设内容或土地治理项目“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参数、项目设备类型和规格、投资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构成与筹措、项目先行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和组织运行方案等。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财政部和国家农发办相关规定。实施方案要经县级农发部门审核,市级农发部门审批,并报省农发局备案。

第十条  签订实施协议(合同)。签订实施协议(合同)是项目顺利建设的法律保障。县级农发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合同),协议(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资金筹措方案、验收办法、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其支付条件和方式、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要符合国家农发办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提高公益性建设内容补助比例,降低经营性建设内容补助比例,补助的最高比例不能高于工程决算审计价的85%。县级农发部门要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协议条款,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对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项目监理招标,选定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好监理工作。县级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农发办相关规定。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计划下达后,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调整建设内容相应的资金额不能超过项目资金规模的20%,并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时,需做出调整原因说明,由市级农发部门审核后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批复。因市场或人为因素导致无法实施,对立项当年12月份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级农发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方案,报市级农发部门同意后,最迟在12月底前,报省农发局或国家农发办审批,补充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合同)。土地治理项目 “先建后补”建设内容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变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补充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实施协议自行组织安排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书面申请财政农发部门审计和验收,并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县级农发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定。对审计认定项目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和协议(合同)要求的不予验收。对审计认定项目投资规模符合计划和协议(合同)要求的,由县级农发部门书面申请市级农发部门组织验收。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不予 通过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级农发部门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的意见。对于土地治理项目中大型工程和质量难以控制的工程,应由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专门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移交管护。项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成后,移交建设主体使用、管理,在建设主体流转期间,无须缴纳使用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工程所在地集体所有,在流转期满后,移交当地集体。建设主体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或购置的设备,产权为建设主体所有,共同建设的原则上按比例分割。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要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对于劳务工资、办公用房购建、土地购置及租赁、青苗补偿、施工机械购置以及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费用不予补助;要按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补助比例支付财政资金,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在县级农发部门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市级农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财政农发部门提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向县级农发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审核拨付。县级农发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报账申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先建后补”合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审批后,将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项目业主单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知项目业主单位补齐材料,财政农发部门在审核材料完备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给予3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要将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退回省农发局。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九条  强化市、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对项目“先建后补”方式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尊重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法人地位和主体作用,充分调动项目业主单位投入农业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农发部门管理“先建后补”项目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申报项目的市级评审工作;

2.审核项目计划及项目计划调整;

3.组织土地治理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

4.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权限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

5.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6.督查和处理项目实施协议(合同)没有履行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农发部门管理“先建后补”项目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2.组织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

3.审核项目计划调整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

4.组织项目实施协议(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作为甲方与项目业主单位(乙方)签订协议;

5.负责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6.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7.负责审核项目报账资料及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

8.负责指导、服务和督查项目业主单位开展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农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项目起生效,对2010年项目,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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