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桥镇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21 09:44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四)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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