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桥镇关于《刘桥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

来源:刘桥镇发布时间:2018-06-28 17:2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县政府:

   《刘桥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根据我镇实际和征求各方意见已经制定。

    妥否,请批示。

 

 

 

刘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刘桥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征求村“两委”、村民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及群众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镇党委扩大会议通过,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包括刘桥、丁楼、任圩、周口4个村,9个自然庄。   

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18年 4月 23日至2018年5月20日。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依法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刘桥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依据

    该项目征收补偿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市县有关棚改政策。

    五、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与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

    六、安置方式和选房顺序

    1)安置方式:

异地安置:刘桥村、任圩村、周口村

就地安置:丁楼村

    2)选房顺序:

    安置房建成后,按“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选房。以被征收人协议号和验收号的先后顺序选取房号,按照协议号与验收号之和从小到大顺序选房,如相等以协议号小的先选房。

    七、安置房型及面积

    楼层,面积以实际规划设计房型为准。

    八、安置补偿标准

    1、产权调换

    根据该户分配的宅基地面积,按80%折算安置房屋面积,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标准39900元/亩进行货币补偿。一层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二层及以上房屋及附属物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给予重置价补偿。

    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低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1)宅基地计算依据:

    ①宅基地面积依2009年土地确权的面积为依据。没有确权的,以实地丈量为准。

    ②已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按发证面积计算。

    ③已被其他项目占用的,且已按国家政策予以补偿,只认定剩余的面积。

    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土地建房,不予确认宅基地。

    2)宅基地认定办法: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确认由户主签字、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出具证明,镇国土所审核,镇棚改指挥部工作组审定、组长签字,经镇棚改指挥部最后核定,在本自然庄三榜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2、货币补偿

    1)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公共设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2)经营性房屋

    ①对集体土地上有合法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房产权、经营场或房屋的集体或个体工商户,拆除时按照相关文件及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②拆除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注明为住宅的营业用房,其经济补偿按照住宅处理,但可以补偿适当的经营损失,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三个月的补偿。

    ③如遇其它情况,征收工作组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九、房屋拆迁方式、过渡费和搬家费

    1)房屋拆迁方式:

    房屋拆迁由刘桥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委托专业拆迁公司统一实施。

    2)过渡费和搬家费:

    过渡费:1、现房安置与货币补偿户,按安置房面积6元/㎡给3个月的过渡费;2、期房安置户,每月按安置房面积6元/㎡给予过渡费,先给予24个月补偿,逾期不交付房屋,再继续按原标准补偿,直至交付房屋止。

搬家费:每户一次性给予800元/户搬家费(就地安置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十、奖惩措施

    (一)产权调换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以发布的通告确定),前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核定宅基地面积10%,给予奖励安置房面积。

    2、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从第16至2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核定宅基地面积的5%,给予奖励安置房面积;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费)的10%给予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从第16至2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费)的5%给予奖励。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

    2、在本项目建设用地以外,属耕地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其它相关事项

    1、整个拆迁过程坚持以村自改委为主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被拆迁人拒不搬迁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

    3、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否则自行作废。

    十三、附则

本方案由刘桥镇人民政府及村自改委员会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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