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桥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刘桥镇发布时间:2020-10-17 14:41文字大小:[    ]背景色:       

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工作要求,为做好刘桥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预案》和《淮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刘桥镇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管理

(一) 组织机构。设立刘桥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镇政府主要领导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镇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一调度开展工作。

负责对本镇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等事项。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疫情时,镇人民政府报请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在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停止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开展群防群控。  

(二)村、部门职责。指挥部成员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1、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本镇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协调联防联控机制,各村返乡人员统计、信息报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物资调配、用车安排。

2、各村: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单位和群众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对本辖区内人员做好全面排查,确定武汉返乡人员名单,不漏村、不漏人,进行网格化管理;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并对辖区疑似病例家属或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隔离措施,一对一密切监控;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尤其是农贸市场等易滋生病毒的脏乱场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镇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疫情的正确舆论引导,做好防控政策和防控成效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负责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信息上报工作;根据国家发布的疫区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人员流动;做好网上舆情的监控、管理和引导。

4、卫生院: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起草、审报、印发工作;组织实施病例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范围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事项。 

5、农林中心:负责开展对规模养殖场、牲畜交易等重点场所监测和排查,一旦发现异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开展追踪调查,并对规模养殖场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6、市场所: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协助做好防控药械的供应工作;加强对餐饮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通报情况,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查封、下架并交由相关单位处理。负责关闭疫情发生地的相关交易市场并开展消毒消杀工作。

7、财政所:负责各项防控工作经费的保障,做好防控应急贮备物资、设备、药品及疫情防控人员经费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8、中心校: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晨检报告工作,对不明原因缺课学生和儿童进行调查,做好学校消毒消杀工作。

9、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受感染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接收和分配企业、个人和相关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因病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善后工作。

10、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组织对疫区封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查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11、安监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各项应急、安全工作。

12、司法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法律纠纷处置等。

13、文化站:负责指导督促文化、娱乐、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接收、发布省市县文旅、卫健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14、城管队:负责公共场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大型公众群体性活动。

15、环卫所:负责镇村环境卫生整治及督促,保证人居环境良好。

16、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确保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重点保障电话进行每日测试,责任到人,确保通讯畅通。 

五、应急处理准备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各村、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二)技术培训。镇卫生院要认真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全员培训,重点做好镇、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三)物资储备。各村、各部门要安排好所需防控经费,准备好适当数量的消杀物品、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镇卫生院要联系协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配备消杀药品、防护用品、标本采集、检测检验等设备、物资;村卫生室结合本室职能做好相应储备。镇卫生院要预留专用病区(病床)、设置合理转运救治流程,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药品及抢救、救护车辆等设备。

(四)医疗机构。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镇卫生院发现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转送到县人民医院诊治,对重症病人,按规定及时转诊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请求上级技术支援。镇卫生院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和首诊负责制,认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针对可疑的肺炎或流感样病例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询问病例的接触史及暴露史,同时要加强医护人员防护、消毒隔离和院内感染控制。

(五)协作机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证信息畅通,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和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涉及部门要立即行动,做到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六、 应急处理

(一)预警与响应。 

1、疫情预警。指挥部要及时和卫健委对接,及时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分析研判,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2、预警分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按照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其分级标准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为准。宣布相关分级标准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淮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二)疫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镇村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开展疫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发现新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在2小时内进行上报县疾控中心。

(三)疫情的发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省卫健委授权后,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七、疫情的控制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按职责要求采取措施,控制处理疫情。

(一)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镇指挥部要联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标本采集送检及消毒消杀工作。

(二)医疗救治。镇卫生院要组织医疗救治专家,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对疑似重症病例,按照相关程序转送到淮北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三)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及重点人群的管理。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密切接触者及重点人群,是指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者有其他密切接触的人员;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便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4)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5)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6)从疫区返乡的人员。

对可疑暴露者,由卫生院会同各村和各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

(四)疫情防控主要措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部门要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歌舞厅、KTV、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要严密监测疫情信息,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必要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

(五)疫情的解除。经专家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卫健委规定的疫情解除标准,并经镇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解除疫情,进入常规防控状态。

八、督办与督查 

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对全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准备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村、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联动机制的建立、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应急物资储备等。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其他事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刘桥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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