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百善镇2019年筹资筹劳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百善镇发布时间:2019-08-27 16:07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二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村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三条 建设办负责全镇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

(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

(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

(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第五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

第六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包括筹资筹劳事项、投资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及减免措施等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统筹施工的办法实施。

第十条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筹劳标准: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第十二条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集的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闲期间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应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应职责,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建议书、会议记录、村民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审批表、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存根、奖补资金申请表、招投标书、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建立村民乡村建设筹资筹劳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不得因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负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说明:以上办法为拟定稿,详情以相关部门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