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方案
百善镇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淮农政改〔2021〕6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快全镇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稳定不变的原则。
2. 坚持平等协商、依法、 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3.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 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农村土地流转的进入、监管和退出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提升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
三、明确流转要素
(一) 流转主体
1.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事项,且获得全部流转收益。
2.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有双方签章的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无书面委托,他人不得代为流转。
3.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二) 流转方式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1. 出租(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入股,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3.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受让方经承包方同意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流转期限届满或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4.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并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准入机制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由村、镇(办)、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未经准入审查签订的流转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整村(组)流转中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包方可采取互换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流转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二)建立土地流转监管机制
1.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流转期超过一年的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镇(办)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指导使用《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本方案实施日期起,未使用规范合同的一律不予备案。
2.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鼓励先付租金后用地。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3.加强流转合同备案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均办理备案,并报镇(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建立流转台账。未经备案的流转合同一律不得作为申请项目、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凭证。
备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流转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3)流出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
(5)发包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建立土地流转退出机制
流入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启动退出机制。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拖欠土地流转租金超过约定支付期限的;
(5)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
(6)防治耕地“非粮化”,按照“粮食生产优先”的原则,未确保每年一季主要粮食作物种植行为的。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在充分尊重流出方意愿的前提下,由镇(村)负责协调流转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户。协调不成的,引导双方按司法途径解决。
五、加强指导服务
(一)镇(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1.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土地流转双方名称、流转土地位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时间、流转面积、流转价格,是否备案,按季度汇总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3.明确专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登记、查阅等制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做好流转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对本村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流转、续租、退租等情况及时更新,定期汇总上报镇(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好土地流转档案资料整理与保管。
2.对于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矛盾纠纷,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解化解。
3.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服务费用,并将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4.配合流转主体出具严谨真实准确的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百善镇土地流转备案证明
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市 县(市、区) 镇(乡) 村
签订日期: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 徽 省 农业委员会
甲方(承包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受让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乙方委托代理人: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条 流转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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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
面 积 (亩) |
等级 |
地类 |
四至 |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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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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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
该土地的实际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流转面积计 亩。
第三条 流转形式
甲方现通过 流转方式(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其他)将该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第四条 流转期限
甲方将该土地流转给乙方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该土地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五条 流转交付
甲方流转土地给乙方的交付标准:
。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土地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流转用途
乙方接受从甲方流转来的土地用途为 。
第七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同意按第 支付方式第 种形式支付流转价款:
(一)现金支付方式:
1、分期付款。该流转标的价款按每年每亩 元计算,共计 元。第一年流转价款为 元,以后流转价款每 年递增 ;每次分期付款时间为应付款当年的 月 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2、一次性付款。该流转标的价款按每年每亩 元计算,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现金付款方式:
。
(二)实物或实物折现支付方式:
1、由乙方于当年 月 日前按每年每亩
斤 (稻谷、其他实物)向甲方支付,共支付 (稻谷、其他实物) 斤;以后每 年递增 。
2、由乙方于当年 月 日前按每年每亩 斤 (稻谷、其他实物)的市场价(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折合成现金向甲方兑付;以后每 年递增 。
3、其它实物折现支付方式:
。
(三)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流转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流转价款采取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八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的权利;
2、有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3、有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4、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依法获得相应土地使用补偿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应确认拥有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任何与该流转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应向乙方提供该流转土地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合同、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3、需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4、应允许乙方使用经营该流转土地所必需的水系、道路及相关设施;
5、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该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或收回。
第九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该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包括平整土地,兴修水利道路等设施)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3、该土地如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依法有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相关补偿的权利;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土地对外流转,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
2、需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3、应对该土地上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变动,必须征得甲方和发包方同意;
4、应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开发利用该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地、耕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5、应按国家环保要求和标准达标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该土地内实施采石、挖沙、取土等给土地造成损害的行为;乙方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
(一)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二)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另签补充协议。
乙方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清理该土地上搭建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土地交给甲方。
在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双方如需续约,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部分无效。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被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如乙方出现已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倒闭情形,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解除日期,结清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该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该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如该土地手续不合法,或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六)其他违约责任约定: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需鉴证,相应增加一份)。合同内容如有变更或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鉴证单位(村委会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时间:
附件:1. 甲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甲、乙双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百善镇土地流转备案证明
根据淮农政改〔2021〕6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兹有新型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工商企业)在我村已备案土地流转档案,同时于 年 月 日交付我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元/亩) 元。特证明其 年在我村流转土地 亩。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