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百善镇政府权力责任清单(2025年)

来源:百善镇发布时间:2026-04-27 09:31文字大小:[    ]背景色:       

权力类型

项目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编码

1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1、受理责任:受理承包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土地承包合同及其是否存在争议等。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备案责任:对承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5、事后监管责任: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建档、查询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其他权力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送达责任:将相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其他权力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4、送达责任:将相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其他权力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4、送达责任:将相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将相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权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立项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乡(镇)土地发展规划目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编制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上报责任: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问题的;

 

5、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施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后期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1、方案编制责任: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方案公示责任: 方案制定后应公开征求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3、组织实施责任:依据确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4、事后监管责任:对土地整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未严格审查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群众和相关组织的举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3、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决定,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开责任:方案确定后应公开征求意见。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4、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报给有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机关。 5、送达责任:将有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机关出具的意见送达申请人。

3、未严格审查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6、事后监管责任: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开责任:方案确定后应公开征求意见。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4、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报给有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机关。 5、送达责任:将有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机关出具的意见送达申请人。

3、未严格审查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6、事后监管责任: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意见转报县政府。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未严格审查材料,造成耕地占用税不应减免而得到减免的;

 

4、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调解责任: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调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

4、决定责任: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3、因调解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送达责任:将当事人双方签字同意的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调解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调解责任: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调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

4、决定责任: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3、因调解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送达责任:将当事人双方签字同意的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调解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将相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立项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乡(镇)土地发展规划目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3、规划编制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4、上报责任: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施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总体规划落实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权力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1、立项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乡(镇)土地发展规划目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3、规划编制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上报责任: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施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村庄集镇规划落实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权力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立项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乡(镇)土地发展规划目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规划编制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上报责任: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施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权力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立项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乡(镇)土地发展规划目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规划编制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上报责任: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施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落实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他权力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1、立项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乡(镇)土地发展规划目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规划编制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决定公布责任: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备案责任:镇政府将近期建设规划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施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总体规划落实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其他权力

 

在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转报责任:需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出审核意见,予以转报。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城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转报责任:需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出审核意见,予以转报。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城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城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1、对错误决定未及时更正的;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已做出的决定不应变更而进行变更的;

4、送达责任:将制作的规范性文件送达当事人。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

4、公开责任:方案决定后应及时公开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疫情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28

其他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做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其他权力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1、决定责任:符合紧急条件时作出征用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告知责任:作出紧急征用决定应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实施责任:征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应尽量维持原状,妥善使用、保管。

 

4、监管责任: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对征用财产进行检查并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予以合理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其他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1、宣传责任: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处置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3、上报责任:将疫情信息及时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疫区的消毒、净化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做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3、执行责任:组织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动物强制免疫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其他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群众有关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举报投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对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户作出停止污染的决定。

 

 

4、告知责任:将做出的停止污染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5、处置责任:责令畜禽养殖户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并及时将污染情况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其他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群众相关举报。 2、调查责任:对群众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3、防治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处置责任:加强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其他权力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群众相关举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调查责任:对破化移动标志的行为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对损坏、擅自移动标志的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告知送达当事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执行责任:责令当事人修复或赔偿因损坏、擅自移动标志造成的损失。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血吸虫警示标志的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宣传公开责任:方案决定后应及时公开告知,并做好宣传教育。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疫情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36

其他权力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1、立项责任:组织编制项目建设、项目改造规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2、公开责任: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3、实施责任: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4、管理责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发挥公共卫生设施作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人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人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林权争议案件,应当调查核实。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3、调解责任:林权争议处理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4、听证责任: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6、执行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无疑义的,督促履行处理决定。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应履行的责任。

6、在决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3、处置责任: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4、上报责任:发现森林火情,在组织铺就的同时,立即上报。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扑救情况进行验收,对灾情进行调查处理。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40

其他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人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调查责任: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相关违法违规证据。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适龄儿童入学接受教育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其他权力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调查责任: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相关违法违规证据。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其他权力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调查责任: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相关违法违规证据。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其他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调查责任: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相关违法违规证据。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适龄儿童入学接受教育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调查责任: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相关违法违规证据。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适龄儿童入学接受教育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其他权力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检查责任: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制作整改通知书。

 

 

4、送达责任: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加强日常消防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46

其他权力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检查责任: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制作整改通知书。

 

4、送达责任: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加强日常消防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47

其他权力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1、决定责任:发现火灾及时作出志愿灭火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告知责任:需要调集物资、紧急征用物资的,应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实施责任:组织力量参与、支援灭火。

 

4、监管责任:对火灾现场进行监管,对调用、征用物资进行监管,加强消防检查和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其他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1、宣传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2、处置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3、报告责任: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4、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农产品智联安全监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其他权力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责任: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处置责任: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报告责任: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农产品智联安全监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其他权力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2、调查责任:依据受理情况,组织调查。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51

其他权力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1、宣传责任:做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调查责任:对违法取土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3、决定责任: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4、送达告知责任:将处理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加强巡查,做好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十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52

其他权力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1、宣传责任:依据实际情况,应当安排人员及时受理登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执行责任:负责落实水源保护的各项措施。 3、事后监管:在落实过程中,对不当行为要予以惩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权力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宣传责任: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处置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上报责任:将疫情信息及时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疫区的消毒、净化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其他权力

 

汛前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宣传责任:组织开展对《防洪法》、《防汛条例》的宣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

2、检查责任:汛期前组织人员进行仔细排查; 3、处置责任:针对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事后监管责任:对防洪防汛设施加强巡查,对灾情进行预警预报。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55

其他权力

 

汛期防汛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1、宣传责任:组织开展对《防洪法》、《防汛条例》的宣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2、检查责任:汛期前组织人员进行仔细排查。 3、处置责任:针对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事后监管责任:对防洪防汛设施加强巡查,对灾情进行预警预报。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56

其他权力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决定责任:汛情来临时决定采取组织撤离等紧急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催告责任:作出紧急撤离等决定应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实施责任:采取紧急措施防汛,组织人员撤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4、监管责任:对汛情进行监测,对调用的群众物资进行妥善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其他权力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决定责任:汛情来临时决定采取组织撤离等紧急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催告责任:作出紧急撤离等决定应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实施责任:采取紧急措施防汛,组织人员撤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汛情进行监测,对撤离人员的生活妥善进行安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其他权力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1、决定责任:汛情来临时决定采取组织撤离等紧急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催告责任:作出紧急撤离等决定应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实施责任:采取紧急措施防汛,组织人员撤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汛情进行监测,对撤离人员的生活妥善进行安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其他权力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调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告知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其他权力

 

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其他权力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其他权力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调查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调解责任: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调解。

 

4、决定责任: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5、送达责任:将当事人双方签字同意的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宣传责任:向群众宣传节水、抗旱知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抗旱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组织落实责任:组织群众和有关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抗旱设施的保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64

其他权力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转报责任:将签署意见的审核材料转报上级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其他权力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执行责任: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采取措施保障群众安全。

 

 

5、宣传公开责任:方案决定后应及时公开告知,并做好宣传教育。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疫情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66

其他权力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宣传责任: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决定责任:符合紧急条件时作出征用决定。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告知责任:作出紧急征用决定应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

 

4、实施责任:征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应尽量维持原状,妥善使用、保管。

 

5、监管责任: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对征用财产进行检查并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予以合理补偿。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其他权力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调查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调解责任: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调解。

 

4、决定责任: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5、送达责任:将当事人双方签字同意的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其他权力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申请的;

3、调解责任: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

4、决定责任: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镇政府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5、告知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权力

 

对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已征用土地上违法建筑的管理。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对应当采取先行登记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6、在登记保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1、制定应急预案责任: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宣传教育责任:加大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地震防范意识。 3、开展演练责任: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演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权力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应急预案实施责任:在制定预案的基础上,在临震应急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实施。 2、应急预案检查责任: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紧急调用资产和人员责任:应紧急需要,对方政府有权调用物资、财产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 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3、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4、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5、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7、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权力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1、预案实施责任: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理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3、发布信息责任:根据应急预案,发布临震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4、应急防范和准备责任:结合预案,及时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应急救援演练责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群众抗震自救互救能力。

3、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5、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 的; 6、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权力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1、上报责任:及时统计上报地震造成的毁损情况。 2、抢险救援责任:地震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抢险救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3、灾后恢复责任:针对受灾情况,恢复生产、生活设施,重建家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权力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报告责任: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信息发布责任: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有关信息。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3、调查责任:对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开展调查。

3、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4、处置责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救援。

4、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5、灾后恢复责任:进行灾后恢复重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6、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的破坏生态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2、宣传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3、应对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4、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条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6、玩忽职守、履职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其他权力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保护责任: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环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的;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2、宣传教育巡查责任:加强对群众秸秆禁烧的法规宣传,积极有效开展巡查,早发现、早处置。 3、制止责任:帮助群众解决秸秆综合利用问题的同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 4、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时,禁止焚烧行为。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1、规划责任:制定规划,加强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拯救责任:在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拯救。 3、预防和控制危害责任:对野生动物由可能造成的危害,要做到预防、可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应该予以保护的而未保护的;

 

 

2、对应予保护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职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对符合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3、转报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市、县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其他权力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7、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8、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0、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其他权力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受理责任:受理安全事故调查申请。 2、调查责任: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置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报告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5、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6、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7、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8、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9、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10、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1、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7、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8、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0、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受理责任:接受生产安全事故受理举报。 2、救援责任:组织救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 连续发生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

 

7、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9、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12、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13、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14、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1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6、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17、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8、发生腐败行为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其他权力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1、宣传教育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子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督检查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手段,排除事故隐患。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5、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6、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7、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8、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9、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0、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其他权力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事故发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信息发布责任:发布事故信息。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应急处置责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灾后恢复责任:恢复生产生活次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5、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6、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7、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8、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9、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10、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11、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12、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13、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15、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1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1、明确人员职责责任:确定管理人员及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受理责任:接受救援请求。 3、救援责任:组织救援。 4、上报责任: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 连续发生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

 

7、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9、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12、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13、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14、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1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6、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17、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8、发生腐败行为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其他权力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的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3、转报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上级政府建设、民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其他权力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1、管理责任:讨论和决定敬老院生活、生产和财务等方面的事项;决定聘用、辞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督责任:监督敬老院的工作,对院务工作作出评价。 3、奖惩和处罚责任:对养老员工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与奖励;表现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违反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3、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审查责任:审查死亡证明及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3、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其他权力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3、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其他权力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4、事后监管责任:保存各类申请资料。监督工作开展。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失职、渎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其他权力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在校大学生经批准服现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享受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重点优抚对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居住在城市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为危房的,或者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居住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其住房被拆迁时,应当优先安置。 第三十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其他权力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情况信息评定残疾等级,出具书面证明。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开具介绍信,转报县级民政部门。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个人申请、残疾证复印件和介绍信存根。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其他权力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核查残情信息以及以往办理记录。

1、符合法定条件未办理的;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开具介绍信,转报县级民政部门。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个人申请、残疾证复印件和介绍信存根。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未按规定给予残疾人优待扶助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的;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开具介绍信,转报县级民政部门。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的;

第十三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其他权力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3、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不按照或放松评审标准,存在暗箱操作、违规审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其他权力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

出现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情形: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并依法开庭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争议仲裁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制作裁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2、不符合管辖受理范围而裁决的;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在裁决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裁决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其他权力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其他权力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1、受理责任:对于需要救济申请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给于必要的生活保障。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管理老年人救助过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其他权力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作出是否同意报审决定,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救灾捐赠款物运行进行事后监管。

1、符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不符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审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捐赠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其他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靠全体业主。”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其他权力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04

其他权力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3、决定责任:对符合程序的,予以办理;按时办结。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通知书,承办单位送达并信息公开。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其他权力

 

督促或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其他权力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3、决定责任:对符合程序的,予以办理;按时办结。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通知书,承办单位送达并信息公开。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其他权力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3、送达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09

其他权力

 

对流动人口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公开有关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对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受理范围而受理的;

 

3、不当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1、受理责任:编制药具需求计划。 2、发放与服务责任:发放药具,做好服务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工作失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2、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3、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5、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6、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其他权力

 

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1、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3、决定责任:2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审批的;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4、送达责任:送达相关证明,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群众举报,对应进行生育技术服务而未开展的,要进一步做好相应工作。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生育证错批的;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人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人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收受贿赂的;

 

 

7、未依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8、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9、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10、未依照规定核实、通报、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其他权力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1、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审批的;

4、送达责任:送达相关证明,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群众举报,对应进行生育技术服务而未开展的,要进一步做好相应工作。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生育证错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其他权力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1、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补助不予受理、批准的;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补助审批的;

 

4、送达责任:送达相关证明,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群众举报,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恢复生育的进行查处。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补助错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村级协助本人申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镇级审查申请人生育情况。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镇级根据申请人申请和审查情况对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给予发放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2、在申报、审核过程中索取、收受对象户财物;

4、送达责任:送达相关证书,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截留、克扣、贪污、挪用计划生育奖励金;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查保健费发放情况

4、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其他权力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所在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受理所报资料。 2、审查责任:审核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调查,进行必要的家系和社会调查。 3、转报责任:20日内上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病残儿鉴定进行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其他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4、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5、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7、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其他权力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其他权力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人信用档案。”

1、受理责任:受理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前,书面告知有关组织或个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征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提供,加强日常监管。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4、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5、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19

其他权力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受理责任: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发现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征收。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并回证。

2、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幅度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会抚养费上解财政专户。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征收费用而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5、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其他权力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入伍登记条件而未登记的:

 

3、送达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入伍登记条件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登记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5、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21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条件,对预备役人员进行资格复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决定责任: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群众举报,对因情形变更不符合预备役规定,取消资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预备役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预备役条件审批的;

 

3、审批超过法定时限的;

 

4、因材料不全、审查不严而导致预备役错批的;

 

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其他权力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1、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的;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2、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其他权力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规划和规划修改方案等做一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乡镇规划和规划修改方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就规划涉及的主要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5、解释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不符合实际的; 4、在制定规划和方案的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其他权力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修建机构,对乡道进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修建、养护和管理的乡道,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责任,对予以认定不认定的,或者对不应认定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影响修建质量,利益受到损害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5

其他权力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人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其他权力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乡道两侧自边沟外缘不少于1米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外缘起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经审核,进行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变更乡道外缘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2、未履行公示或者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造成重大问题的; 3、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公示责任:同2。

4、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

4、监管责任:对界定的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进行认定,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其他权力

 

配合开展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其他权力

 

处置航道淤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对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其他权力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水上交通专人负责等制度执行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内河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情况。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行政村船主和船舶安全责任制度不健全,意识不强,船员超额、管理不严的情况;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其他权力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 处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履行乡镇渡口安全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3、信息公开责任:公开有关信息。

2、不符合受理范围而受理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当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其他权力

 

河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河道管理方案、执行供水计划、防洪调度等),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其他权力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其他权力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第三款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1、 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2、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3、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4、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5、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

 

6、在决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其他权力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的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转报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上级政府建设、民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1、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其他权力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公开责任:审核后将符合调降的予以公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4、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材料转报给上级政府房屋管理部门。

3、因不当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决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材料转报给上级政府房屋管理部门。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决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其他权力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作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3、决定和送达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而审核通过的; 4-1、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39

其他权力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 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救助,不得拒绝。 2、审查责任:对求助人员提供的姓名、身体状况进行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他证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并一次性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提供食品、住处、卫生、医疗、交通等需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救助对象的人员不予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救助对象的人员进行救助的; 3、对符合救助的人员进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 4、对符合救助的人员进行打骂、体罚、虐待的;对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的; 5、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的;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的;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的;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的;调戏妇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其他权力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

3、救助责任: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的;

(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因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决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其他权力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材料转报给上级政府房屋管理部门。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因不当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决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其他权力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调解责任: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4、决定责任: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调解意见。

3、因不当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送达责任:将双方同意的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决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其他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1、检查责任: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处置责任: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责令改正。

1、未经批准强制以资代劳的活动;

 

3、信息公开责任:处置的决定对农民公开,定期进行公布信息。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3-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其他权力

 

社区戒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吸毒成瘾人员需社区戒毒和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责令社区康复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2、调查责任: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行为的。

145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1、宣传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材料转报给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处置责任:采取措施,应急处置。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领导责任: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其他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催告责任:当调查处理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做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执行责任:发现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步骤地采取具体措施处置。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执行的到位情况。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其他权力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应急预案制定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2、受理责任: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处置责任: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管理责任: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3、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5、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6、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7、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8、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协助管理责任: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监督和帮教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其他权力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4、执行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50

其他权力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条“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途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执行责任: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整改决定的;

 

6、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51

其他权力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其他权力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准予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审查责任:审核健身气功站点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3

其他权力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协助保护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将审核后的材料转报给有管理权的单位。 4、监管责任:加强管理,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的;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其他权力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准予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