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涣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来源:临涣镇发布时间:2019-01-09 15:47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主席团提出本辖区内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二、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议案转为建议的),主席团在会后十五日内向镇人民政府交办,镇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同时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理的必须向主席团报告并作出说明,经主席团同意后,可延期办理,但最长累计不能超过六个月。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照特别要求办理。    

三、镇人民政府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逐项确定办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办理措施,明确办理目标和责任。要及时与代表联系和沟通,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对办理结果的态度。    

四、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五、主席团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工作,在办理结束后收集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责成镇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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