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南坪镇发布时间:2023-12-01 11:17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县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安徽省提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48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前医学免费检查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专项补助资金。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补助108元,并随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三条资金来源。婚前医学免费检查所需经费由省与县按1:1比例分担。

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任何一方户籍在本县,并在本县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后3个月内均可享受婚前医学免费检查。

第五条婚前医学免费检查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原则。婚前医学免费检查坚持知情选择和自愿原则。

(二)方便原则。各有关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与婚检公民提供便捷、优质、规范的婚前保健服务,确保免费婚检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三)保密原则。婚姻登记部门和免费婚检机构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费婚检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参加免费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四)规范原则。免费婚检机构不得随意减少婚检项目,也不得向申请免费婚检的当事人收取免费婚检项目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五)定点原则。濉溪县婚前检查定点机构为县妇幼保健所及有婚检资质的乡镇卫生院。

第六条免费婚检的当事人应携带当事人户口簿和女方(或男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材料直接到县定点机构领取《申请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卡》并作检查;已领取婚姻证明的直接携带婚姻证明及户口簿到县定点机构领取《登记卡》并作检查;也可在婚姻登记时领取《登记卡》并到指定机构检查。

第七条婚前免费检查项目:常规体检、血常规、尿常规、胸透检查、转氨酶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梅毒筛查、淋菌筛查、女性妇科病及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指导等。

第八条婚前健康检查补助计划,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各地婚姻登记数预测下达。

第九条资金拨付程序:

县妇幼保健所按季将各婚前检查定点机构免费婚检实际检查情况认真统计后,填写“免费婚检统计汇总表”和“免费婚检统计明细表”报至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妇幼保健所。

第十条县妇幼保健所应将免费婚检统计汇总表”和“免费婚检统计明细表”、 《濉溪县婚前医学检查花名册》、《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等整理并归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审核检查对象,确定专人负责,加大管理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一)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 县财政部门每半年会同县民政等部门对婚前医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免费婚检有不实现象,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在次季度扣减补助资金。

(三)婚前医学免费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骗取婚前医学免费检查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濉溪县计划免疫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免疫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免疫经费”是指: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主要用于儿童基础免疫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劳务补贴、接种费用、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监测监管、冷链运转等,原则上向农村倾斜。

第三条 计划免疫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计划免疫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补助开展相关计划免疫工作的执行单位、组织、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保证效益原则。计划免疫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努力实现疾病预防控制的目标;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计划免疫专项经费结余可结转下期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计划免疫补助经费的县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执行机构、组织。

第二章 计划免疫经费的安排

第五条 计划免疫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按季度将预算资金拨付到县卫生局,并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统一使用管理,实行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在安排计划免疫补助经费时,

应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辖区内的0-7岁儿童数和婴儿出生率;

(二)国家和省关于计划免疫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计划免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

第三章计划免疫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计划免疫经费主要用于儿童基础免疫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接种劳务补贴、接种费用、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监测监管、冷链运转等。

第八条 劳务补贴用于对直接从事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补助,由相关执行机构绩效考核后,统一使用管理。

第九条 接种费用用于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所发生的人员补助和材料消耗费用。

第十条 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监测监管、冷链运转等费用统称为计划免疫管理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用于对从事计划免疫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宣传教育费用用于为做好计划免疫工作所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电视、报刊宣传、印宣传画册、宣传资料等;监测监管费用用于从事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接种门诊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督查、样本抽样,印制计划免疫接种证、卡、册等;冷链运转费用用于为保证疫苗在运输、储藏、保管等低温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计划免疫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计划免疫工作实际需要,计划免疫执行单位须将增添或更新的计划免疫仪器设备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县卫生局批准后统一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计划免疫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三条 县卫生部门要按照计划免疫工作的要求,将其目标与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与相关执行单位、组织、个人签订履约承诺书。履约承诺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免疫工作业务量、业务要求、质量要求、补助标准、完成时间及评估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 各相关执行单位、组织、个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计划免疫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接受劳务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计划免疫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由相关执行单位、组织、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经县卫生部门等绩效考核后拨付。计划免疫经费也可采取工作任务完成并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或分批预拔的方式使用。分批预拨的比例由县卫生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筹确定,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采取分批预拨方式的,相关执行单位、组织或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计划免疫经费预算;

(三)履约承诺书;

(四)县财政、卫生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计划免疫任务完成后,按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并办理资金清算手续。

第十七条 接种工作完成并验收后,相关执行单位、组织或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免疫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二)计划免疫对象的有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

(三)计划免疫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半年报一次);

(四)县财政、卫生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卫生部门不予批拨经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擅自改变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

(三)上报资料不全的;

(四)弄虚作假冒领接种经费的;

(五)挪用或截留接种经费的;

(六)接种率不达标或接种不及时的;

(七)违反计划免疫程序和接种工作规范的。

第十九条 经审核审批后的计划免疫经费;在5 日内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县计划免疫执行单位,要单独建立健全计划免疫经费使用的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管理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免疫经费明细分配表、履约承诺书、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计划免疫经费使用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五章 计划接种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年计划免疫工作完成后,县卫生、财政部门应对计划免疫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并编制经费使用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卫生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计划免疫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补助资金,如出现违法接种,将取消接种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划免疫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3

濉溪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我县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范围

(一)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县农村户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享受此项补助政策;

(二)在取得濉溪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定点资格的医院(简称“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二、补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其他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资金。

三、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二)实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原则;

(三)项目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四)便民利民、一站式服务原则。

四、补助资金标准及限制条件

(一)补助标准

项目资金按照活产人数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300元,在此基础上,对同时参加新农合的按照新农合管理规定继续给予补助。

(二)限制条件

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在无剖宫产类别的医院住院分娩或剖宫产率超比例部分的分娩,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以及农合资金补助。已拨付的在下次拨付时扣减。

按季度计算,三级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50%,二级甲等医院及市妇幼保健院不得超过40%,其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0%,一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20%,一般卫生院不得超过10%。定点医院行剖宫产例数超过规定的,暂停或取消住院分娩补助定点资格和新农合定点资格,待整改后再予恢复。

五、补助项目组织实施

县卫生局根据农村孕产妇分布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严格资格标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并商县财政部门后组织补助项目实施。

(一)实行分娩补助卡管理制度。濉溪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以下简称《补助卡》)统一由县卫生局妇幼保健所设计、印制、统一编号,加盖公章后发放至各定点医院。

(二)农村孕产妇在办理住院分娩手续时,按要求填写《补助卡》、提供准生证、新农合证件、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定点医院要认真核实,经办人员要在户口簿上签名盖章并将以上证件复印3份,做好备查登记工作。

(三)出院时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三联单,由孕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保留一联,其余两联定点医院留做报帐使用。

六、补助资金结算和拨付

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审核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加大管理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一)农村孕产妇在户口所在地和定点医院分娩由医院直接抵扣分娩补助,审核后,医院按季与县卫生局妇幼保健所结算补助资金。资金结算时定点医院据实提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汇总资料,包括住院孕产妇登记册、《补助卡》、户口本、准生证、三联单、新农合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等。

(二)县卫生局妇幼保健所按季向县卫生、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供《资金用款计划》、《定点医院收治情况统计汇总表》、《定点医院收治情况统计明细表》。

(三)县财政部门采取年初预拨、每季度核拨的形式拨付补助资金。县卫生局妇幼保健所收到补助资金后按季与各定点医院进行资金结算。第四季度报销资金截至到12月20日前结束。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在非定点医院、无剖宫产类别定点医院或剖宫产率超比例的医院分娩的孕产妇,由医院按标准补助农村孕产妇,县卫生局妇幼保健所不予结算补助资金。

(五)濉溪县农村孕产妇在三区定点医院或市外、省外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须先行付费,出院后三个月内凭《补助卡》、住院发票、准生证、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新农合医疗证等有效证件到县卫生局妇幼保健所办理报销手续。

七、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各定点医院和县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补助对象和标准,接受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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