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濉溪县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50号)和《濉溪县2019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濉医保〔2019〕5号),制定了《濉溪县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濉溪县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濉溪县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50号)和《濉溪县2019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濉医保〔2019〕5号)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上级财政补助和其他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家庭和个人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医保局负责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具有本县区域内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视财力给予适当的门诊补贴。特困供养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按8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7000元。
第七条 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3000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7000万元。
第八条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7000元。
第九条 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凭书面申请、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办。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县医保局通过“大病医疗救助”专户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住院医后救助:未办理“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对象,在出院后,可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医疗救助申请及授权说明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证明)或困难户证明、农商行个人结算户账号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医保补偿结算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等相关资料,经镇级审核,由县医保局进行审批。县医保局通过“医疗救助”专户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医保部门应及时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县医保局向县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县医保局,再由县医保局将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必须通过打卡发放,不得使用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示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须专款专用。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基金按财政年度实行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当年年初预算有结余的专项资金,无特殊情况结余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医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