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坪镇转发濉溪县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来源:南坪镇发布时间:2024-03-03 11:37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

2、低保对象政策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

1、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一般救助对象

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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