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 900 元,福利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举办的儿童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