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濉溪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五沟镇发布时间:2021-04-26 16:06文字大小:[    ]背景色: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全面提高对重大气象灾害的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防御。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雷电、台风、龙卷风、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霜冻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使用有关紧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乡)、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本行政区域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本县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等引发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等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时,由县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林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2镇(乡)应急指挥机制

在出现气象灾害时,镇(乡)人民政府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气象部门要加快各种气象信息的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报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卫生、安全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要逐步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需要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通过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镇(乡)人民政府要在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地区、要害地段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各镇(乡)、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镇(乡)、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镇(乡)、各部门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针对各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群体性人员伤亡、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水旱灾害、城市洪涝、农业生产受灾、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受阻、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群众急需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卫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防汛抗旱部门、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林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政部门、商务部门等应相应启动各自部门的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装部门、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镇(乡)、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政府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台风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降水风力情况,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汛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雨避风;密切关注台风带来的强降水,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强降水预报预警,指导开展防汛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台风到来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台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避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林部门根据台风即将影响的不同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台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林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林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林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林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林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通知,加强交通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镇(乡)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镇(乡)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县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政府指导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县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乡)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赔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林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县财政应根据灾情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I级预警

(1)台风:受登陆台风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大部分地区风力将达到24.4/秒以上并伴有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内自动雨量点总数的2/3及以上站点出现特大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其所在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

(3)干旱:我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部分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或者同时段干旱的程度达50年一遇,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镇(乡)处置能力,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II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II级预警

(1)台风:受登陆台风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大部分地区风力将达到17.2/秒到24.4/秒并伴有较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自动雨量点总数的1/3及以上站点出现特大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其所在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我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部分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或者同时段干旱程度达到30年一遇,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III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III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自动雨量点总数的2/3及以上站点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其所在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3)高温:过去48小时我县自动气象站点中有1/2以上站点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8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将出现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4)干旱:我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或者同时段干旱程度达到10年一遇,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剧烈大风降温天气,冬季日平均气温下降15摄氏度以上、日极端最低气温在-15摄氏度以下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春初、秋末期间日平均气温下降15摄氏度以上、日极端最低气温在-5摄氏度以下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

(6)冰冻:过去24小时内我县大部地区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和维持冰冻天气。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IV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IV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自动雨量点总数的1/3及以上站点累计降水量达到100毫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高温:过去48小时我县自动气象站点中有1/2以上站点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明显大风降温天气,其中冬季日平均气温降温幅度达10摄氏度以上,日极端最低气温在-10摄氏度以下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春初、秋末期间日平均气温降幅在10摄氏度以上,日极端最低气温在-5摄氏度以下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

(4)大雾:我县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大雾天气并将继续维持24小时以上。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大部地区将出现冰冻天气且冰冻将继续维持24小时以上。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台风 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 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 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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