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沟镇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二)分析研判。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各单位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五)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对涉本乡镇、本部门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镇党政办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三)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强化政务微博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村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街道(乡)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村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乡对各职能部门、村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村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村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