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堆集镇《关于调整采矿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2009年8月,印发了《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51号),实行人均15000元搬迁补偿标准。6年来,全市已累计搬迁压煤村庄153个,搬迁群众约10万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建房面积也相应增加。加之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建房成本不断提高,现行的搬迁补偿标准已不能满足群众建房需要,搬迁工作进度受到一定影响。为提高搬迁补偿标准,给群众增加搬迁补偿费,有效缓解搬迁群众建房资金压力,提高群众搬迁积极性,结合淮北实际,市政府出台了《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起草思路
《通知》起草的主要思路: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在全面掌握当前农村建房成本及构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方政府、采煤企业及被搬迁群众三方意见,并结合周边地市的补偿标准水平,形成淮北市采煤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方案,适当调整群众搬迁补偿费,有效缓解群众建房资金压力,推动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人均补偿标准、二层以上补偿标准、奖励机制等三部分,共4条:
1、将第十四条中“(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25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修订为“(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30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720元,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2、第十四条中“(二)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按搬迁安置补偿家庭部分的17%计算,主要用于新村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7%”,该比例不做调整。
3、将第十四条中“(四)原有村庄住户为二层楼(含2层)以上砖混结构楼房符合安置补偿,且不属于抢建的,一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檐高2.8米以上的(含2.8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补偿”修订为“(四)原有村庄住户为二层楼(含2层)以上砖混结构楼房符合安置补偿,且不属于抢建的,一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檐高2.8米以上的(含2.8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补偿”。
4、在第十四条中新增“(七)采煤企业按照搬迁户补偿费、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总和的0.5%,支付年度搬迁工作“以奖代补”资金。